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周某某,王某某,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县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231民初2772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周某某(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王某某(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县支行诉周某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渝0231民初27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由被告周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县支行截止2020年8月31日的借款本金78433.04元及利息1083.09元,合计:79516.13元;并支付自2018年9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计息方法方式计算利息、罚息和复利);二、由被告周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的律师费2100元;三、由被告王某某对被告周某某的上述债务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县支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40元,公告费990元,由被告周某某、王某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