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某某,朱某某,谭某,谭某某,姚某某,赵某某,谭某某,邓某某, 重庆创富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执行文书
案号
(2021)渝0106执4849号,(2021)渝0106执异120号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公告人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内容
朱某某、谭某、谭某某、姚某某、赵某某、谭某某、重庆创富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重庆创富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重庆创富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申请追加其原股东朱某某、姚某某、赵某某、谭某、谭某某、谭某某为被执行人,理由是朱某某、姚某某、赵某某、谭某、谭某某、谭某某虚假出资,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根据2016年1月26日《股东会决议》记载:朱某某出资比例为29%,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145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首次缴纳时间是2029年8月25日,首次缴纳金额为72.5万元;姚某某出资比例为1%,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5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认缴时间是2044年8月25日,首次缴纳时间是2029年8月25日,首次缴纳金额为2.5万元;赵某某出资比例为2%,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1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认缴时间是2044年8月25日,首次缴纳时间是2029年8月25日,首次缴纳金额为6万元;谭某出资比例为23%,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115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认缴时间是2044年8月25日,首次缴纳时间是2029年8月25日,首次缴纳金额为57.5万元;谭某某出资比例为23%,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115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认缴时间是2044年8月25日,首次缴纳时间是2029年8月25日,首次缴纳金额为57.5万元;谭某某出资比例为22%,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11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认缴时间是2044年8月25日,首次缴纳时间是2029年8月25日,首次缴纳金额为55万元。根据2021年4月14日《股东会决议》记载,原股东姚某某、谭某某、谭某、赵某某、谭某某的股权全部转让给邓某某、股东朱某某也将其持有的120万元股权转让给邓某某,目前被执行人重庆创富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的出资比例为:朱某某出资比例为5%,邓某某出资比例为95%。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重庆创富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原股东朱某某、姚某某、赵某某、谭某、谭某某、谭某某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重庆创富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原股东朱某某、姚某某、赵某某、谭某、谭某某、谭某某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朱某某、姚某某、赵某某、谭某、谭某某、谭某某为(2021)渝0106执4849号案件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二、朱某某、姚某某、赵某某、谭某、谭某某、谭某某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返还服务费100000元,并支付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承担案件受理费195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渝0106执异120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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