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万某某,,万某,孙某, 重庆恒胜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炬寅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恒胜万昊动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安顺悦道屯堡文化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重庆海锐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渝民终875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2021)渝民终875号重庆海锐贸易有限公司、重庆炬寅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恒胜万昊动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万某、孙某: 本院受理(2021)渝民终875号上诉人万某某、重庆恒胜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原审被告重庆海锐贸易有限公司、重庆恒胜万昊动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庆炬寅实业有限公司、万某、万某某、孙某、安顺悦道屯堡文化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15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