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程某某,童某某, 湖北三三重工有限公司武汉市迅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湖北安博建筑有限公司湖北华维通达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湖北裕明杰工贸有限公司武汉伟业百邦商贸有限公司武汉世纪远鸿商贸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执行文书
案号
(2021)鄂01执4296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公告人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武汉市迅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湖北三三重工有限公司、湖北安博建筑有限公司、武汉伟业百邦商贸有限公司、武汉世纪远鸿商贸有限公司、湖北华维通达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湖北裕明杰工贸有限公司、程某某、童某某:本院受理的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与武汉市迅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湖北三三重工有限公司、湖北安博建筑有限公司、武汉伟业百邦商贸有限公司、武汉世纪远鸿商贸有限公司、湖北华维通达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湖北裕明杰工贸有限公司、程某某、童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1执429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确定评估机构通知书,你们应当于公告期内主动联系法院,并办理送达地址确认等事宜。公告期满后,你们若未主动联系法院的,视为自动放弃执行程序中的知情权,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本院发现你们名下的财产,将径行处置,不再另行通知,直至拍卖、变卖结束。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公告期间不停止本案执行。
刊登日期
2021-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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