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董某某, 彭水高谷镇国强加油站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渝0112民初20359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内容
(2021)渝0112民初20359号董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彭水高谷镇国强加油站与被告董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渝0112民初203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董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彭水高谷镇国强加油站货款261 71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资金占用利息。案件受理费5225.74元,由被告董某某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
2021-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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