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周敏玲,,银川产权交易中心, 先锋支付有限公司 ,联合创业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猛狮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伊骏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鄂0106民初14295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武汉伊骏商贸有限公司、深圳猛狮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先锋支付有限公司、联合创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敏玲诉被告武汉伊骏商贸有限公司、深圳猛狮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先锋支付有限公司、联合创业集团有限公司、银川产权交易中心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鄂0106民初142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武汉伊骏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敏玲返还本金1,401,444.78元并支付利息21,722.38元;二、被告武汉伊骏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敏玲支付违约金,以1,401,444.78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8日起按日0.05%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深圳猛狮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武汉伊骏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周敏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902元、公告费1,120元,由被告武汉伊骏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武汉伊骏商贸有限公司连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周敏玲)。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