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某某, 开封市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金明池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某某、开封市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金明池支行诉被告刘某某、开封市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手续。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应诉手续,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