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龚某某,汪某某,鄂州市蟠龙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武汉丰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鄂州蟠龙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武汉丰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鄂州市蟠龙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诉被告武汉丰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龚某某、汪某某、鄂州蟠龙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