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某某, 上海鸿盛劳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上海鸿盛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上海鸿盛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89,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你司应当于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定于二〇二二年四月四日下午13时45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