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凌某,杭州速舜投资合伙企业,杭州学盈投资合伙企业,第三人-,杭州浙企岸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杭州恩浩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企某, 浙江浙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尚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浙江东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有限合伙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浙江浙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杭州浙企岸桥投资管理合伙企某(有限合伙)、杭州恩浩投资管理合伙企某(有限合伙)、杭州速舜投资合伙企某(有限合伙)、杭州学盈投资合伙企某(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凌某诉被告上海尚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东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浙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杭州浙企岸桥投资管理合伙企某(有限合伙)、杭州恩浩投资管理合伙企某(有限合伙)、杭州速舜投资合伙企某(有限合伙)、杭州学盈投资合伙企某(有限合伙)其他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2022年4月7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西漕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