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龙某某,张某某,杨某,第三人-任某某, 重庆新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靓明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某某、杨某: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新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靓明贸易有限公司、龙某某、张某某、杨某、第三人任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重庆靓明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新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 1 589 232元;二、限被告重庆靓明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新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以代偿款1 589 232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2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并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起诉日即2021年5月26日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三、被告龙某某、张某某、杨某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下列范围为限:该逾期付款利息以代偿款1 589 232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并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当期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为止;四、原告重庆新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对被告张某某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渝中区静园4号4-3#、4-4#房屋、被告龙某某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花园路街道环湖路2号6单元6层13号房屋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且,其中第二项债权同时以下列范围为限:该逾期付款利息以代偿款1 589 232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至2020年8月19日,并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当期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为止;五、驳回原告重庆新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 752.44元,公告费390元,共计28 142.44元,由被告重庆靓明贸易有限公司、张某某、杨某、龙某某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