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某某, 重庆有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区德义电器经营部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渝0109民初9025号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内容
重庆有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王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北碚区德义电器经营部(以下简称德义经营部)与被告重庆有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道公司)、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2021)渝0109民初90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重庆有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北碚区德义电器经营部货款152 998元,被告王某某负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重庆有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北碚区德义电器经营部以152 998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21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金,金随本清;三、被告重庆有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北碚区德义电器经营部律师服务费5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59.96元,公告费860元,共计4919.96元,由原告北碚区德义电器经营部负担600元、被告重庆有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319.96元。限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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