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吴某某, 重庆源兴餐厨设备有限公司重庆一球成名科技文化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渝0112民初15804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公告人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内容
吴振宁: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源兴餐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一球成名科技文化有限公司、吴振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渝0112民初158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重庆一球成名科技文化有限公司、吴振宁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共同向原告重庆源兴餐厨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99 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损失以199 000元计算基数,从2019年7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前述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重庆源兴餐厨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96.5元,公告费450元,由被告重庆一球成名科技文化有限公司、吴振宁共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
2021-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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