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连烘,黄金荣,龚键,张迎,陈刚,叶桂芳,苏朋, 湖北大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湖北大力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成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鄂13民初9号之一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湖北大力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成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李连烘、黄金荣、龚键、张迎、陈刚、叶桂芳:本院受理原告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大力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成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北大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李连烘、黄金荣、龚键、张迎、陈刚、叶桂芳、苏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当事人,本院作出(2021)鄂13民初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准许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替代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退出诉讼。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鄂13民初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以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