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徐某某,罗某, 广水金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鄂0111民初13170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罗某、广水金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某某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某某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95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以950000元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逾期还款违约金,暂计算至2021年6月9日为59253.76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鄂0111民初1317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等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