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某某, 湖北简一家具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精匠惠家具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所有权确认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武汉精匠惠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简一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武汉精匠惠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简一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赔偿定制柜里面的隐形门及电视背景柜的拆除及重做的费用2万元及因延期交付导致的装修中额外产生的费用3000元,合计23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