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曹勇, 广州市甬华贸易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内容
曹勇:本院受理广州市甬华贸易有限公司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曹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市甬华贸易有限公司租赁费以及赔偿费181,405.57元、资金占用损失(以181,405.57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1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广州市甬华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未按本判决制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曹勇负担。案件受理费4108元,由原告广州市甬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0元,由被告曹勇负担4058元,被告曹勇在履行上述判决给付义务时一并转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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