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某, 南漳县王大成修理店 ,南漳县彭群修理厂 ,南漳县黄彬汽车修理店 ,南漳县吴世强修理店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修理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襄阳市南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某:本院受理南漳县吴世强修理店、南漳县黄彬汽车修理店、南漳县彭群修理厂、南漳县王大成修理店诉你修理合同纠纷等四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城关人民法庭审判庭合并开庭审理该四案,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