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叶某某,陈某某,李某某,赵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田某某,谭某某,李某某,袁某某,雷某某,袁某某,戢某某,贺某某,熊某某,田某某,卢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田某某,曹某,袁某某,胡某某,刘某某,田某某,王某某,鲍某,秦某某,贺某某,袁某某,万某某,杨某某,李某,陈某某,杨某,向某,李某某,吴某,田某,朱某某,袁某某,袁某某,唐某某, 武汉宏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0)鄂0111民初4293号 |
案由 |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武汉宏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叶某某、陈某某、李某某、赵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田某某、谭某某、李某某、袁某某、雷某某、袁某某、戢某某、贺某某、熊某某、田某某、卢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田某某、曹某、袁某某、胡某某、刘某某、田某某、秦某某、贺某某、袁某某、万某某、杨某某、李某、陈某某、杨某、向某、李某某、吴某、田某、朱某某、袁某某、袁某某与被告武汉宏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李某、唐某某、王某某、鲍某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上诉人王某某、鲍某就(2020)鄂0111民初4293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