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谢**, 湖北泰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破产文书
案号
-
案由
公司清算纠纷
公告人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本院根据谢**的申请于2021年11月12日裁定受理湖北泰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2021年11月16日指定湖北泰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湖北泰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湖北泰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2年3月20日前,向湖北泰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宁大道128号锦绣城1-4号楼一层;邮政编码:437000;联系电话:0715-8051773)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除邮寄、当面递交等债权申报方式外,还可以通过“破栗子-破产案件一体化管理平台”向管理人进行线上申报债权,具体申报说明、系统要求与规则以平台公告为准。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力,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力。湖北泰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湖北泰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2年4月6日9时以网络方式召开。通过“破栗子-破产案件一体化管理平台”会议直播方式进行。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刊登日期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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