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某,冯某某,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湖北省襄阳市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内容
王某、冯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鱼梁洲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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