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义合影视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鄂0103民初6684号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武汉义合影视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原告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义合影视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103民初66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武汉义合影视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合计1,485,042元;二、被告武汉义合影视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资金占用损失(具体为:以1,485,04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LPR方式)计算至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