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第三人-王某某,李某某, 重庆众富汽车代驾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112执异646号,(2020)渝民再1号 |
案由 |
特殊程序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某某: 本院受理李某某与重庆众富汽车代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渝0112执异646号执行裁定书等材料。本案裁定结果为:一、追加第三人王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二、王某某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26103.57元及延迟履行债务利息[以(2020)渝民再1号民事调解书为准]范围内对重庆众富汽车代驾有限公司向李某某的所负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