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房某某,刘某,李某某, 潽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河南优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106民初18283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房某某、刘某:本院受理原告潽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作出(2021)渝0106民初1828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李某某偿付原告潽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代其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偿还的款项42931.89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42 931.8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21年4月28日起计算至该代偿款付清之日止),此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李某某支付原告潽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为实现本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700元,此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河南优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某、房某某对被告李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