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某某, 广东安星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江西中北大医疗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鄂0106民初2490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江西中北大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安星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江西中北大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安星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中北大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某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借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5%的标准,自2017年12月28日计算至借款返还之日);二、被告广东安星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中北大医疗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860元,由被告江西中北大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安星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鄂0106民初24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杨园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