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阮某某,王某某, 山东迁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上海找钢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沪0110民初10606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山东迁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阮某某:本院受理上海找钢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山东迁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阮某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沪0110民初106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山东迁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找钢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40,575.55元;二、被告山东迁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找钢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以本金132,840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26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以本金107,735.55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7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三、被告王某某、被告阮某某对被告山东迁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王某某、被告阮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迁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