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某某, 重庆江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某某,男,汉族,1982年9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郭扶镇安平村5组70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江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一、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于2021年4月28日签订的JXZL-2021-045号《工程设备租赁合同》;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备租金共计4200元;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备维修费用共计22080元;四、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备修复完毕期间的闲置费用(自2021年7月30日起,计算至被告修复完毕,完整归还原告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21年9月6日,共2600元);五、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滞纳金(计算方式:自2021年7月30日至欠款还清为止,以26280元为基数,按LPR四倍计算,利随本清,现暂计算至2021年9月6日,共432元);六、本案律师代理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于举证期限届满后定于2022年04月12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你们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