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某,肖某某,夏某某, 重庆重安投资有限公司 ,中安安产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中安安轩安全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头寺支行 ,中安安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国桦森安全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渝0112民初42420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中安安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安安产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安安轩安全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重安投资有限公司、刘某: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头寺支行与被告中安安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安安产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安安轩安全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重安投资有限公司、刘某、重庆国桦森安全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肖某某、夏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渝0112民初42420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请为:1、判令被告中安安轩安全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偿还的借款本金21254000元及截至2021年9月7日的利息3624758.63元,罚息6033.13元,复利106482元;支付自2021年9月8日起至欠款结清之日止,以本金21254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35%计算的罚息和以利息3624758.6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35%计算的复利,利随本清;2、判令被告中安安轩安全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其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律师费(含风险律师费)、差旅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各项费用(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3、判令原告就被告中安安轩安全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编号为YAX(2013)第04号合同项下的全部应收账款在上述诉讼请求1、2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4、判令被告中安安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安安产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重安投资有限公司、刘某、重庆国桦森安全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肖某某、夏某某就被告中安安轩安全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诉讼请求1、2项下全部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22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调解室(一)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