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汪某,阙某,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新建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支公司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渝0102民初7536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告人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内容
(2021)渝0102民初7536号 阙某:本院受理汪某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新建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支公司,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阙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由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次事故的损失186012元,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优先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超出保险公司保险责任范围的部分,由阙某和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6日下午14点30分在本院右楼31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刊登日期
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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