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周某某,何某某,邹某某,陈某某, 宜昌东尚游泳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鄂0591民初1739号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何某某:本院受理的原告周某某与宜昌东尚游泳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何某某、邹某某、陈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591民初17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