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陈某,曾某某,陈某,陈某某,李某某, 武汉市广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洲支行武汉市兴业广地农业有限公司武汉市兴安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鄂0117民初6726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内容
武汉市兴安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某、曾某某、陈某、陈某某、李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洲支行诉你们、武汉市广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市兴业广地农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鄂0117民初672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分(逢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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