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高某某,高某, 西安乐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米赢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沪01民终12638号,(2020)沪0115民初63872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告人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西安乐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高某:上诉人高某某与被上诉人上海米赢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西安乐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高某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以法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沪01民终126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维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6387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二、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6387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原审被告高某对原审被告西安乐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6387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的付款义务在1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审被告高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原审被告西安乐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被上诉人上海米赢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1,706元,由原审被告西安乐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高某共同负担;公告费560元,由原审被告西安乐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高某负担;鉴定费10,820元,由被上诉人上海米赢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706元,由被上诉人上海米赢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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