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某,郑某某, 上海金山星美百倍影院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百联金山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上海金山星美百倍影院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百联金山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诉李某、郑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通知你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解除涉案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两被告支付水电费、滞纳金、违约金等各项费用和损失。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