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韦某,陈某某, 北海渝川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渝0112民初19145号
案由
劳动争议
公告人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内容
北海渝川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韦某与被告北海渝川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陈某某劳动争议一案,案号为(2021)渝0112民初19145号,因对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渝0112民初191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北海渝川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韦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6 98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8 62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4 39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0 880元、医疗费6709.57元、鉴定费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8元,以上费用中抵扣被告北海渝川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已支付的4万元;二、驳回原告韦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北海渝川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承办人:陈吉彦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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