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某某,蒋某某,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235民初5545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重庆市云阳县江口镇马乐村6组28号刘世平、蒋绍芳:本院受理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与刘世平、蒋绍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渝0235民初55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世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截至2021年7月14日的利息4188.03元,并以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0.125%支付自2021年7月14日起至本金还清为止的罚息;二、被告蒋绍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就被告刘世平所有的位于云阳县江口镇小河居委三组(不动产权证书号:310200703298)的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62元、公告费585元,由二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