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某,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某: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本院将依法委托有关机构对被执行人所有长春市宽城区丁香路3号707房,权利证号:吉(2018)长春市不动产权第0314097号,丘地号:2-13/2003-13(707)建筑面积:61.82平方米房屋(含装修)的房地产价值进行评估。现向你送达选择鉴定机构通知书,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本院215室选择鉴定机构,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同时告知你在选择鉴定机构之后七日内来本院确定现场勘查事宜,如有异议在之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放弃权利,本院将组织现场勘查,届时鉴定机构将做出鉴定初稿,你应在初稿做出后七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对初稿有异议,在领取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对初稿认可,届时鉴定机构将做出正式报告,正式报告出具后七日内即视为送达,并将正式报告及鉴定结案通知书一并移交给执行部门办案人。执行部门依据评估报告的价格,依法作出对上述标的物司法拍卖的裁定,并在淘宝网进行发布拍卖公告以及拍卖五日前通知相关权利人等拍卖事宜,依法对评估物拍卖处理。此标的物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在公告期内到本院主张权利,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在拍卖过程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标的物有相应幅度的降价。具体情况详见人民法院报及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版面及页面。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