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高某,吴某某, 镇江中轩置业有限公司 ,三亚好房好家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三亚好房好家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高某,吴某某:本院受理原告镇江中轩置业有限公司诉三亚好房好家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高某,吴某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为一、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三亚好房好家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签署的《镇江阳光城尚海茗苑项目全员营销合作合同》及补充协议于诉状送达次日起解除;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三亚好房好家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退还原告已支付的费用35000元;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三亚好房好家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合同解除违约金50000元;四、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高某对诉请二、诉请三中被告三亚好房好家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外设第3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