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饶某某,刘某某,唐某某, 江苏金江建设有限公司 ,璧山区鑫诚建筑材料租赁站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饶某某,唐某某:本院受理原告璧山区鑫诚建筑材料租赁站诉被告江苏金江建设有限公司、饶某某、刘某某、唐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饶某某、唐某某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之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个工作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