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赵某,武汉分公司, 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公告人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内容
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某申请追加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参与诉讼,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由原告收回房屋;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21年1月、2月、3月、4月、5月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共计人民币18379.5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疫情期间第十二期的分期租金573.48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7420.25元;5.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述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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