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中国银行长春市大经路支行,牛巍,徐相文, 长春市天兴园林工程处 ,长春市富豪家私商场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吉0104执异159号,(2002)朝法执字第394号 |
案由 |
其他执行 |
公告人 |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中国银行长春市大经路支行、长春市富豪家私商场、长春市天兴园林工程处: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长春市大经路支行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富豪家私商场、长春市天兴园林工程处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牛巍、徐相文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吉0104执异15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变更牛巍、徐相文为本院(2002)朝法执字第394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