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永升, 武汉武林汇商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武汉武林汇商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赵永升与被告武汉武林汇商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