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代向东,胡家兵,伍奥戈,湖北某某公司,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0)鄂琴台内证字第7314号,(2019)鄂琴台内证字第3443号,(2020)鄂0102执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代向东、胡家兵、伍奥戈:关于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原沌口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湖北省武汉市琴台公证处作出的(2020)鄂琴台内证字第7314号执行证书、(2019)鄂琴台内证字第3443号、3444号、344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生效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拍卖胡家兵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159号时代广场1栋9层4-7室房屋。本院通过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于2021年12月14日竞买人以7,966,630元竟得。本院作出(2020)鄂0102执535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位于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159号时代广场1栋9层4-7室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湖北某某公司所有,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湖北某某公司时起转移;买受人湖北某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鄂0102执535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