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仙北分公司,杨天才,周梅芳, 武汉谦和典当有限公司 ,湖北天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天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仙北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鄂0105执异135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天才、周梅芳:申请执行人武汉谦和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天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天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仙北分公司、杨天才、周梅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执行中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鄂0105执异135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人(被执行人)湖北天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天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仙北分公司的异议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以上裁定不服的,自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未提出复议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