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玉兵,马继红, 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玉龙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时代天街投资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玉兵:本院受理原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时代天街投资有限公司、赵玉兵、马继红、湖北玉龙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5日上午9: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