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徐国新,武汉市江汉区张艳我家小馆餐厅, 武汉市硚口区顺风我家小馆中餐厅 ,武汉顺食乐叁陆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武汉顺食乐叁陆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区顺风我家小馆中餐厅、武汉市江汉区张艳我家小馆餐厅:本院受理原告徐国新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7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