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魏智勇,蒋崇,第三人-李显凤,余军,孝感市恒立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执行异议之诉 |
公告人 |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蒋崇、李显凤、余军、孝感市恒立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魏智勇诉被告蒋崇、第三人李显凤、第三人余军、第三人孝感市恒立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承担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