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黄李娜,谭光德, 重庆市垫江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垫江县鑫林家具加工厂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231民初2786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李娜(xxxxxxxxxxxxxxxxxx):谭光德(xxxxxxxxxxxxxxxxxx):垫江县鑫林家具加工厂(91500231572134450J):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市垫江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李娜、谭光德、垫江县鑫林家具加工厂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渝0231民初2786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黄李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重庆市垫江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资金 597134.92 元及逾期担保费、资金占用损失(逾期担保费以 500000 元为基数从 2019年 12 月 13 日起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 2020 年 12 月 1 日止;资金占用损失以 597134.92 元为基数从 2020 年 12 月 2 日起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付清代偿资金之日止);二、原告重庆市垫江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谭光德位于重庆市垫江县高安镇新曲村 5 组谭家塆的房屋(房地证305 字第 20101004437 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本案案件受理费范围内有权优先受偿;三、原告重庆市垫江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垫江县鑫林家具加工厂价值不低于200000元存货在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本案案件受理费范围内有权优先受偿;四、被告谭光德在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本案诉讼费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谭光德、垫江县鑫林家具加工厂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李娜追偿;六、驳回原告重庆市垫江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9772 元,公告费 260 元,判决公告费(以原告实际支出为准),由被告黄李娜、谭光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