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胡勇,俞峰,第三人-, 中商投嘉贝(上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浙江浩楠石化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沪0110民初4198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浙江浩楠石化有限公司,中商投嘉贝(上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勇与被告俞峰、被告浙江浩楠石化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商投嘉贝(上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沪0110民初4198号民事判决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条以及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浩楠石化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勇款项2,200,000元; 二、被告俞峰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俞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勇逾期利息 (以2,2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的四倍计算,自2020年5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四、被告俞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勇律师费150,000元;五、被告俞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勇保全保险费1,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58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270元均由被告浙江浩楠石化有限公司、被告俞峰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