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胡超,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114民初6808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胡超: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支行诉被告胡超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渝0114民初68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支行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19957.13元、利息(截止2017年2月8日的利息为4144.21元;2017年2月9日起的利息以19957.13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及复利(以逾期利息4144.21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9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