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郭绪昌,蔡四芳,郭伦文,张飞,炭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金岭煤炭洗选有限公司 ,重庆富博煤炭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区便民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重庆和融物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郭伦文(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重庆和融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345884657E):重庆富博煤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688905261Y):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万州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金岭煤炭洗选有限公司、郭绪昌、蔡四芳、郭伦文、张飞、重庆市万州区便民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和融物流有限公司、重庆富博煤炭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渝(0101)民初81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由被告重庆金岭煤炭洗选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万州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97,950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97,95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郭绪昌、蔡四芳、郭伦文、张飞、重庆市万州区便民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和融物流有限公司、重庆富博煤炭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重庆金岭煤炭洗选有限公司应履行义务及案件受理费、公告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重庆市万州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60元,公告费1040元,共计4700元,由被告重庆金岭煤炭洗选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